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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反跳单”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04 12:03:4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关于“反跳单”条款的效力,南京房产律师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跳单”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不应仅以其属于格式条款为由否认其效力:

  1.“反跳单”条款具有存在合理性。房屋交易市场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在于意向房屋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房主联系方式等各种信息。一般情况下买房人在签署“反跳单”条款之前或者之后,已经享受到一定的居间服务,通常获得了有关意向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果允许买房人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购买房屋而不支付相应费用,对中介机构来说并不公平。虽然买房人有权利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但并不能排除其在享受到居间服务后应承担的给付相应报酬的义务。在买房人享受到中介机构的服务后,按照享有利益即应承担义务的基本原则,理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报酬。故“反跳单”条款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有效地防止买房人利用取得的信息逃避自己支付报酬的义务。

  2.法律并不当然禁止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一个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并非其无效的当然原因。除非存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该条款均应当有效。“反跳单”条款虽然属于由中介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就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协商的情形,但就是否签署该条款买房人具有选择权。一旦买房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了该条款,即应受其约束。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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