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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查封事实签认购书 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46:1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宋国强) 原告李某团购被告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当场交纳2万元定金,之后又将余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但被告隐瞒该套商品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迟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退购房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愤而起诉。1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约合同,被告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李某双倍定金4万元、剩余房款561492元。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22日,原告在被告开发建设的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参加团购了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团购确认单》一份,该确认单约定:原告团购该小区3号楼1单元2层201号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157平方米,单价3700元∕平米,总价581492元,团购确认金2万元。其中确认单注明:“以上团购内容,经双方确认后,将买方所缴纳之团购确认金人民币两万元直接转为定金并计入房屋买卖总价款内。买方在签订此团购确认单并缴纳确认金两万元后10日内与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当场交付了团购确认金2万元。2011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剩余房款561492元汇入了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581492元的收据一份。而被告至今没有与原告按照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拒不返还原告的购房款。

  另查明,该房产已于2010年9月14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山区人民法院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产已于2010年9月被江苏省南通市崇上区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明知这一事实的存在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履行与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被告已构成对于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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