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买卖《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47:0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案情】

  2009年11月,任忠良与陈如萍签订《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任忠良同意陈如萍购买承租其自建单家独院一栋,购买承租期限为常年,购买常年使用权的,直至该房屋被政府规划用地征用并拆除为止;陈如萍因特殊情况需转让转租房屋时,须经任忠良书面同意,并办理承租权、常年使用权变更等手续,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陈如萍。协议签订后,陈如萍给付任忠良280000元,任忠良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现双方就合同的性质产生争议,一方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主要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理由:第一,该协议明确标明是《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而不是“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二,该协议明确约定是常年使用权,并且约定未经任忠良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则由承租人按价赔偿。故陈如萍所享有的是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而不是该房屋的永久所有权。第三,该协议约定,陈如萍因特殊情况转让、转租房屋时,应经任忠良同意,并办理承租权、常年使用权变更等手续。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关系,无需约定该款内容。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理由:第一,该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陈如萍”。第二,任忠良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而非租金。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一般来说,认定合同性质既要看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内容;当合同内容互相矛盾时,要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2、虽然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名称与内容之间互相矛盾,但协议中特别约定了“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陈如萍”。该约定的含义已经改变了合同的性质,实质上体现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3、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履行情况是认定协议性质的重要因素。协议签订后,陈如萍给付任忠良280000元,任忠良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按照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来分析判断,房款显然不同于租金。前者体现了买卖合同性质,后者体现了租赁合同性质。

  4、从交易习惯来看,如果是租赁合同的话,租金一般是按月、季度或年分期结算,而不是一次性结算完毕。再者,租赁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不可能约定为常年。

  综上,根据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特别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应当认定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