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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释疑: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7 14:32:59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按照《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此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用征收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行使,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赠与为无偿法律行为,并不具有买卖合同等价有偿的特征;互易作为古老的以物易物方式在现代的延续,虽法律允许准用买卖的规定,但其与买卖仍有较大的不同。互易侧重特定物之交换,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注重利益的交换,不能将互易认定为出售房屋的情形。因公用目的而为的征收、征用等,为依照公法手段实现租赁房屋的物权变动,亦不应属于买卖的范畴。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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