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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解除后银行可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4-12 10:29:1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解除,但二者不能并案处理或者没必要并案处理的情况下,银行可否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如果拘泥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合同法》第121条规定,按揭银行只能起诉买受人,这样一来银行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可能更大,且社会效果不佳。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法律应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并允许受害人径行起诉该第三人。在立法例上,受害人直接起诉第三人在我国也有先例可循。例如,《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银行可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直接起诉开发商。

  此外,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及房屋跌价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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