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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21:17:2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1.2000年11月29日发布

  2.财税〔20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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