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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失如何承担?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4-12 10:03:04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恢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将导致商品房按揭关系中其他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破坏,使平衡状态下的预期利益将不能实现。这难免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条仅规定了利息损失,对其他损失未作规定,容易导致实践运用中产生误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相关损失如何承担,有观点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同时解除的情况下,出卖人对担保权人的责任承担是返还已收受的购房款,仅限于买受人应当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也有观点认为,除了买受人应当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外,也包括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及房屋跌价损失等。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本条的规定,未区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开发商(出卖人)行为还是买受人行为。若不加区分,一概要求开发商承担利息损失,对出卖人不公平。在基于买受人原因或者其他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开发商(出卖人)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因买受人(借款方)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所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贷款合同解除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判决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第97条、第121条规定,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主张。因此,对于银行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损失,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后再向开发商主张。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在法院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案处理的情形下,依据审判经济性、效率性原则,从减少当事人和法院讼累立场出发,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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