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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20:41:32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近日,信息时报“楼事热线”接到市民陈小姐的来电。她今年8月份与本市吴先生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位于亚艺板块的一套价值180万的房子卖给吴先生。为避免因房产交易所产生的巨额税费,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由房产局提供范本的房产买卖合同,并约定价格为11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向房产局提供该份合同,而实际上双方约定按之前签订的合同执行。

  吴先生在支付了36万元的首付款后,双方共同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完成过户后,吴先生拒绝按照180万元价格执行,并要求以110万元重新确定房屋价款。理由是:双方签订的以110万元为房屋价格的买卖合同为后签订合同,后合同应优于先合同。另外,后合同经房产局登记备案,而且购房发票确定的价格为110万元,此合同效力应更强。陈小姐很疑惑,到底该如何认定这两份合同,又应该以哪一份合同为准呢?为此,信息时报记者采访了佛山知名房地产法律专家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律师: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准

  刘峰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房产买卖中以逃税为目的,签订阴阳合同从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案件。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为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法律上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往往认可阴合同,而否定阳合同。而做出这一认定标准的法理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对价原则。但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有权给予偷税额的1至5倍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应以犯罪论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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