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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职代会或股东会同意的房产买卖是否有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20:40:32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集体企业处于停产状态2年时间,期间没有发放生活费及缴纳社会保险费,08年5月多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胜诉,要求企业支付生活费、工伤补助等,但企业仍未履行,08年7月,多名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企业唯一一处房产。

  09年2月,企业被别人告上法院,职工才知道在08年7月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股东和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别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房款共195万,其中120万由以往借款抵扣,另75万买房人和企业负责人都称已付清,但企业财务并没有这笔款项进帐,现在别人要求企业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

  请问:(1)未经职代会或股东会同意的房产买卖是否有效?

  (2)关于房款方面财务帐和企业负责人说辞有不一,订立的房产交易合同上“房款已付清”的字样明显不是同一笔迹,是后加上的,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效?

  问题补充:

  法院判决30日内要给别人办理过户手续,现在股东们能不能上诉?有没有权利上诉?或者起诉法院要求主张这份合同无效?

  还有,法院冻结房产的日期是08年7月22日,房产交易合同日期是08年7月1日。买房人一直是该房屋的租户,在房屋冻结时并未提出异议。

  律师解答;第一,在法院冻结之前,买卖企业资产,是要通过职代会;第二,处理资产,应该先考虑职工的生活补偿;第三,法院冻结后出卖资产是无效的,应该请法院作出裁定;并请房产交易中心不予过户。第四,请监察局查一下,此笔交易有没有腐败行为(因为太出格)。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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