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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02 10:30:0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主张实际履行,违约方以愿意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查明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可以主张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守约方要求实际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同时,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并不能因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当然免除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查明存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形,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不再判令合同继续履行。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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