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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不能履行的合同居间费用的结算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02 10:33:2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的,如何确定居间费用?

  按照目前我国中介行业的高额收费状况,如以其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合同订立作为其完成中介服务并领取全额报酬的标准,则该标准过低,也不符合行业交易现况,应当以其促成交易作为其有资格收取全额中介费的标准。目前,中介服务范围已经有较大的延伸,包括帮助办理合同网签、付款、过户等大量相关服务。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实现交易目的,如要支付全额费用,有失公平。据此,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解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请求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合理报酬,但对其要求支付全额报酬的要求,则不应当予以支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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