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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转让房屋反悔 买房人诉请收房获支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59:27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晓萍 于婧)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房屋转让方中途反悔,购买人多方努力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6月1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协议约定,被告王某自愿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所在单位集体在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购买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申购房屋的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与被告王某无关;被告王某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手续;房屋转让一次性费用2万元,日后转让费升值,被告不得向原告再要转让费;日后房价下跌,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房退还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将2万元房屋转让费交付被告王某,并按房产开发商的要求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3月30日以被告名义分两次按期交付所购房款226939元,并交纳了地下室款21156元,卫生间水改造费用3900元以及铺设地暖费用4194元,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了义务。2011年7月下旬该房屋交付使用,原告准备好办理房产证的费用至房屋开发商处领取房门钥匙,得知被告已将该房屋钥匙领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够按约履行义务,但被告拒绝交出房子。无奈,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原告,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则以转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房屋转让义务。

  法院认为,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书面房屋转让合同,原告按照该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转让费2万元,取得被告的购房资质,此后,又以被告的名义参加选房、与第三人某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实际履行了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义务,本着保护诚实信用交易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交易安全的原则,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予以认可。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作出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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