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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21:13:2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1996年12月12日发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17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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