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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而起的纠纷 房产证户主名要与房屋所有人一致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6:06:59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被我们无数遍使用的名字,只有出现在户主一栏里最有力量。”走出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李薇摇头自嘲,李女士因为自家房屋房产证上写着大姑姐的名字,她卖掉房子的时候引起婆家人不满,被告上法庭。日前,经历下区法院查明真相,确认了李薇的房屋所有人身份以及处分房屋的权利。拿到判决书,李女士得到最深刻的教训是:感情经不住高房价考验,难免演变成利益之争,所以房产证上户主的名字一定要与房屋所有人一致。

  □本报记者 王倩 通讯员 刘科 罗琳

  当年丈夫没法自己购房,就把房子落在了姐姐名下

  原告与被告本是一家人,原告董晓敏是李薇对象董伟的姐姐。2005年1月,因为特殊原因董伟没法自己购房,他跟姐姐董晓敏商定,由自己拿钱购买历城区山大路一处房产,但以姐姐董晓敏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房产证也办在了姐姐名下。随后李薇分三次把购房款50余万元存入房地产公司账户,交房之后由小两口居住。不幸的是,2010年董伟因病去世,一家人在悲伤之后,各自有了顾虑。

  失去了家中顶梁柱,李薇的经济压力剧增,于是她决定卖掉这套在董晓敏名下的房屋。因为房产证上的户主并不是自己,2010年5月,李薇与董晓敏签订委托书,表明董晓敏委托李薇出售这套房屋,办理房产买卖、过户、测绘、收取房款、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缴税、开具完税证明等事项。两人都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她以76万元卖掉房子,却被婆家人告上了法庭

  2010年6月,该房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徐某,7月,房产权顺利转移到徐某名下。卖房的消息传到董伟父母耳朵里,老两口非常不满。他们担心,如果李薇再婚,孙子可能会吃亏;无论这房子还是房款,老两口都觉得早晚应该是孙子的。

  凭什么讨要房款呢?董伟父母想到,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并不是李薇,而是自己的女儿董晓敏。于是,2011年12月,二老找来董晓敏,要她出面与李薇打官司,把售房款悉数要回。

  接到法院传票后李薇非常震惊,尽管当初购房款全部是自己拿的,但房产证上的确写着他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如何说得清?法庭之上,李薇拿出一大堆证据——购房发票、交款凭证、完税凭证、认购通知,还有董伟在世时写下的一份“声明”,称自己是该房所有权人,姐姐董晓敏还在上面签了名。

  “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采用登记制度,一般不以占有、交款为准。”审理此案的钟法官告诉记者,房产证有公示作用,它产生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产权人的理财与投资,影响房屋的抵押权和房屋买卖、继承、使用等权利,“如果产权证上户主与实际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一致,确实很容易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因为有购房发票、交款凭证等 法院判她无需返还购房款

  历下法院对证据审查后认为,本案涉诉房产虽登记在董晓敏名下,但由董伟签字认购,全部购房款都是李薇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交纳,并且董伟留下房屋所有人声明,还有董晓敏的签字,所以应该确认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董伟和李薇。

  据此,历下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晓敏要求返还售房款的诉讼要求。判决生效后,李薇可拿着判决书去房管部门进行物权修改。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历下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院长颜承奎希望借此案给群众提个醒,不要把打官司当成争夺利益的方式,像本案这样借合法的外衣妄想获得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其实是“赔本买卖”;第二,要尽量保证房产权与产权事实相符,如有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另签协议并公证以说明实情。“当事实确实与房产证登记情况相左,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确定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其中,购房款主要由谁交纳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还需要参考其他证据。”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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