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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对付为毁约而捏造虚假诉讼的买方?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2-14 10:42:21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最近,由于房产价值的不断升高,很多卖方也纷纷寻找理由,希望撤销或者解除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寻求一个出价更高的买主。比如,卖方可以寻找一个亲戚或者朋友,充当假买主和卖方补签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由假的买主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将该房屋过户给假买主,从而使真正的购房者的权利落空:当真正的购房者要求房屋过户之后,卖方就会拿出法院判决书告知由于根据判决书房屋已经过户,无法履行,愿意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此时,是不是真正的买方就无计可施了?并不是的!南京房产律师在多年的实践中,见惯了各种房产欺诈行为,并逐渐摸索出来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在本文中,就将这样的应对之策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如果第三人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室友,没有参加民事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书。对于商品房或二手房真正的购买者而言,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是判决所涉及的第三人,在假买方和卖方,制造虚假诉讼,并骗取法院判决书的时候,其完全不知道这场虚假诉讼的存在。因此,真正的购房者可以通过第三人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南京房产律师的经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第三人的权益;二是第三人对原判决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第三是原诉讼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制造虚假诉讼,毁约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符合第一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购房者要证明假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以下证据在案件审理中比较关键应当进行收集。第一是双方之间所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有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比如远远低于市场的一般价值或者低于真实的购房者和卖方之间所达成的买卖价格。第二是卖方将房屋过户给假买方之后,在短时间内假买方又将该房屋出售或者无偿过户给卖方。第三,可以要求法院调取卖方和甲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其所形成的日期进行鉴定,如果其实际形成的日期晚于关于真正的购房者和卖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日期又不同于其表面上记载的签订日期,则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后补签协议恶意串通的情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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