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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人不按包销合同约定价格销售商品房,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2 22:05:37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以包销人包销商品房的价格为标准,可划分为底价包销和按比例包销两种包销方式。底价包销是指开发商将欲包销房屋确定一最低价格,交由包销人包销,包销人以上述底价与开发商结算,包销人以高于底价的价格售出房屋所获差价作为包销利润归己所有;包销人以低于底价的价格售出房屋的差价作为包销亏损自己承担。按比例包销是指开发商对包销房屋先确定一最低价格,然后以此价格为底线确定一提成比例而与包销人签订包销协议,包销人以高于上述底价而售出包销房屋所获差价,按双方确定的比例提成后,余款归开发商所有。

  包销人不按包销合同约定价格销售商品房,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只要报销合同中包销人没有自愿放弃自己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售房价的权利,则包销人不按包销合同约定价格销售商品房,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包销合同,包销人无论是否能将商品房售出,都应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付款,对未出售的商品房应由自己购入。只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包销人根据市场需求和预测,自动调整销售价格,自愿承担亏损风险,这是其自身的权利。如果其以超过包销基价的价格出售,则该超额利润部分归他所有;如果他以包销基价的价格出售,则根据双方的约定按比例提取应得部分利润;如果低于报销基价出售,造成开发商预算利润损失,则他应向开发商补偿该损失部分。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比如说某包销合同中约定:“包销人向开发商付款时交还相应数额,已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发现包销人低价售房时,开发商有权追究包销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有效的约定,包销人自愿放弃自己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售房价的权利,当属有效。据此,包销人就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包销价出售商品房或者说在征求开发商许可后才能作适当调整。也有学者认为以上约定是无效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包销人的违约责任,法律上是不应该支持的。

  南京房产律师提醒,现行通用的包销合同文本,通常忽略了给予包销人充分的销售价格调整权时,间接使开发商利益损失的补偿问题。比如说,几乎没有开发商会将所开发的所有楼盘都交由某包销人包销,这样显然会大大增加开发商的风险。对包销人来说,也无法包销如此数量的楼盘。因此,开发商通常的做法是将所开发楼盘的一部分交给一个或数个包销人包销,其他部分自己销售或者找其他中介公司代理销售。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包销人因自己营销失误或者其他原因,下调售楼价格,则势必会对开发商销售其他商品房产生消极影响。但鉴于包销人具有房屋销售的定价自主权,在包销人下调售楼价格时是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向包销人主张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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