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买卖以“不吉利”为由解除合同 要求退房返还定金法院不支持

以“不吉利”为由解除合同 要求退房返还定金法院不支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16:01:1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买方吴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买方吴某与卖方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买方吴某付了定金1万元,买卖双方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买方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朱某隐瞒了在一年左右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卖方朱某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公司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返还不能达成一致。两个月后,卖方朱某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买方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买方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责任归咎于卖方朱某。卖方朱某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买方吴某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责任应归咎于买方吴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买方吴某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分析】

  1、买方以“不吉利”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认为卖方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要求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2、上述行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

  3、这种所谓“不吉利”的情形也为给买方带来损失,即使有,也要进行举证,能否判断双方的缔约过失。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