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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过世后售后公房应该归谁所有——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8:31:45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李某一家三口和父母共同居住在长宁区的一套三室一厅公房内,承租人是父亲。李某还有两个姐姐,她们的户口都不在该套房屋内,也不在这儿实际居住。前年,根据有关政策,由李某出资,用父亲的工龄将那套公房买了下来,产权人登记为父亲。今年年初,父亲不幸过世,李某和其他几个子女为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李某认为当初是李某出钱买的房子,现在作为产权人的父亲已过世,李某当然成为房屋的产权人。李某的两个姐姐则认为房屋的产权人是父亲,他过世后,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和李某及其他几个子女继承,应当把房子卖掉,平分房款。就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该套房屋是李某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因此,房屋为李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后,在房屋的处理方面,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母亲所有,另一半产权才是其父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李某父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李某母亲及李某等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分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至于李某出钱,用其父亲工龄作为折扣,最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其父亲,该出资行为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无偿赠与给其父亲或将出资款借给其父亲。李某母亲、李某及李某的两个姐姐均是该套房屋的继承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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