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买卖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

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

作者: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3 20:27:07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商品房交付条件指在商品房具备何种条件时,开发商取得与购房者办理交房关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问题,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验收合格”。在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验收合格”的标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未经过验收备案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条件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南京房产律师进一步认为,备案登记合格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也是交付的先决条件。

  首先,根据备案过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之中,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可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在对开发商的申报资料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同意备案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说明对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最终有审查权和监督权的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颁发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依据。

  其次,商品房在由施工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过程中,经过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取得了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当中,又经过了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认可,取得了相应的确认文件。这些都是备案登记合格的前提,因此备案登记合格说明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再次,从购房者的知情权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享有知情权。而商品房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其他大宗物品,它有严格的质量要求,有严格的行业标准,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够独自检查验收,由于商品房的特殊性,购房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又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若根据竣工验收说,由开发商自己组织验收,无异于自己给自己打分,这种自我监督的形式对购房者来说是缺乏保障的。那么购房者的知情权如何行使一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核发的,审查权由政府部门行使,具有可信赖性。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