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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已购经济适用房再次买卖的效力?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8 17:55:43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此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依据,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也都属于管理性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可能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在审判和执行上均存在困难。

  目前,我国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以2007年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主,辅以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如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大多效力层级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待这些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认定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可以适用或参考这些规章和文件,各地法院认识不一。有的法院直接将上述行政规章作为当事人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加以引用,我们认为这种法律援引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有的法院将双方当事人违反上述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似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但实体法律依据仍显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对《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适用仍是建立在假定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但如何界定构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标准还值得商榷。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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