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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产反悔拒付中介费 法院判应支付中介佣金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51:33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在房产中介经营者阿亮(化名)的帮助下,和房东阿华(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想解约。阿亮要求他们付中介佣金遭拒,阿亮请来律师,将他们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彩和阿华应支付各自的中介佣金等费用。

  阿亮在仓山区经营一家房产中介所。去年3月,小彩在这里看中了阿华挂牌出让的位于仓山区的一套房子,阿亮积极安排他们协商。

  同月18日,小彩和阿华在这家房产中介所里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他们共同委托阿亮居间促成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阿亮提供居间服务自接受小彩和阿华委托之日起,到他们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日结束。在《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阿华和小彩应分别向阿亮支付中介佣金1.88万元和9400元。如他们未依约付款,还应承担阿亮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当天,小彩和阿华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此后,他们均未向阿亮支付居间服务费。阿亮花2500元请律师,将他们告上法庭。

  庭审中,阿华辩称:他和小彩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因小彩不具备在福州购房的资格,且他出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诉争房时未经妻子同意,所以这份合同无效。他和小彩解除了这份合同。既然房屋买卖没完成,阿亮就没理由索要中介佣金。

  法庭经审理查明,诉争房现仍在阿华名下。到去年3月为止,小彩已在福州缴纳社保费超过一年,根据社保政策,从开户之日起如果存在断档,可以补缴,因此小彩具备在福州市区购房的资格。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虽主张诉争房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居间过程中其妻子曾向阿亮及小彩表示反对出售诉争房。该房产权人登记为阿华一人所有,根据公示公信原则,阿亮和小彩信赖阿华有权出卖诉争房并无不妥。小彩补缴社保满一年,也可与阿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本案阿华与小彩之间的合同已于去年3月成立,因此阿华与小彩应该支付中介佣金。

  据此,法院判令阿华和小彩分别向阿亮支付中介佣金1.88万元和9400元,并各付律师代理费1250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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