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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应保留履约证据或与经办人签订备忘录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9:05:0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马小姐委托中介公司以50万元总价购买本市某处房产。为便于中介公司与卖方洽谈,马小姐按照房屋委托洽谈书中的约定,向中介公司交付了1万元意向金,如卖方接受马小姐的委托条件,则中介公司促成卖方与马小姐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中介公司通知马小姐与卖方议价成功,等中介公司安排正式签约时间。几天后,马小姐按约前往签约。在签约处耐心等了一个小时后,中介公司经办业务员于某告诉马小姐,卖方因路上堵车来不了,下次再定时间。两天后,马小姐收到中介公司发来的函件,称由于马小姐未能前来签约,中介公司“代表”卖方拗掉马小姐交的1万元定金。实际上,中介公司在见面时间上做了手脚,故意将上下家的签约时间错开,让马小姐空等卖方;等到卖方前来时,中介公司告诉卖方,由于买方未来签约,所以它可以依法没收定金。按约定,定金由卖方与中介公司各得一半。

  【房产律师提示】

  在二手房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是诚信,但对不诚信的行为怎么办,那就是留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避免口说无凭,造成被动局面,打起官司由于证据不足以致败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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