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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再次转让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9:48:4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答: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172 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 2005 〕 172 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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