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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9 17:10:1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出卖人就转让房屋对买受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而故意隐瞒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买受人明知质量瑕疵仍愿意购买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房屋存在隐蔽质量瑕疵,该瑕疵系房屋本身所固有,并非出卖人在装修、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出卖人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也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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