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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16:05:0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0年,张小姐与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房屋交付方式,并约定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居间合同签订后,张小姐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后由于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未能就王先生的全家户口迁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张小姐要求王先生退还已支付购房定金,王先生认为张小姐到期不购买房屋,构成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张小姐随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退还日)。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张小姐通过中介方居间介绍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中,关于买卖上海市*区*路*弄*8号*室房屋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小姐要求取得无户口遗留的房屋具有合理性,双方就该事项问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王先生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于张小姐。其以张小姐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小姐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0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房地产律师:

  买卖双方在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因针对迁出户口是否设定押金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分歧,并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上述问题属于影响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且在居间合同中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王先生收取的定金仅仅是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担保,在对正式合同重要条款不能达成意见时,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本案王先生拒绝退还定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此类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定金协议、意向协议等购房意向协议一般只是房屋买卖双方(即上家、下家)就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总价、定金或意向金、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达成初步的一致,但尚未就房屋买卖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如房屋交接时间、过户交易时间、过户交易税费承担、购房首付、银行贷款额度、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房手续、出卖房屋现在是否有银行抵押贷款,有银行抵押贷款的则如何注销抵押、出卖房屋现在是否有租赁合同在履行,有租赁合同在履行的则何时终止租赁合同履行、出卖房屋内现在是否有户口未迁出,有户口未迁出的则何时迁出户口、水电燃气等更名过户手续及其费用承担等等)达成明确的一致,仍需房屋买卖双方进行充分、深入的磋商后才能具体确定,因此,这时的上、下家仅处在房屋买卖意向阶段,该等协议的只是就房屋的“买”与“卖”具有合意,如一方作不买或不卖的决定,则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适用定金罚则),但这并不能直接意味着上、下家已建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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