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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退款协议 法院适当调整违约金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9:13:44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锡城市民周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同时约定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然而之后,开发商却未按约定时间退款,双方协调未果,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及律师费。近日,崇安法院审理此案。

  07年,周女士等人与开发商签署了一份房屋出让协议,“购买”了该开放商的一幢楼,共计18715.26平方米,并付购房款1750万元。08年6月,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开发商退还购房款1750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约应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开发商则称07年与周女士签订了的“房屋出让协议”,表面为出让协议,实为非法集资。之后的协议是在出让协议基础上签订,应属无效协议,故不应承担违约金。按照07年签署的那份协议,周女士未按期支付5000万元,所以开发商完全有理由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退款,也无须承担高额违约金。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实际是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应当无效。

  协议签订后,开发商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款项,并拒绝支付违约金,周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开发商先行支付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等人与开发商签订的退款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周女士选择按逾期付款30日内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及双方合同约定。但周女士按每日千分之二主张违约金60万元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由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开发商主张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亦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降低后的违约金可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130%确定,判决开发商支付周女士违约金205430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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