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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教您如何判断预约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04 11:16:09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预约合同内容的“确定性”,是指要成立有效地预约合同,预约内容应具备哪些条件。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体和确定到哪种程度,才能既不混同于本约,又不导致预约合同不成立?

  理论界一般从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否包括本约的“必要之点”来讨论预约标准的确定性。因此产生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必要说认为,预约应包含本约赖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依合同解释可以确定,否则预约不能成立。“必要说”认为预约必须包含本约的“必要之点”,南京房产律师对此认同,但“必要说”没涉及预约需包含将来订立预约的意思表示。

  非必要说认为,“预约不同于本约,预约的成立生效并不要求预约定要具有本约的必要条款,只要预约能体现双方明确的缔约表示,并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就可生效”。“非必要说”通常不要求预约的成立应包括本约的“必要之点”。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非必要说”不能成立。因为若采此学说,预约很容易就成立生效,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只表达了一个空洞的意愿,由于此约定过于模糊,所以不应成立预约合同。此时的约定为预约为合同不成立,也因内容的太不确定而无从强制对方将来缔结本约。

  不能包括本约所有条款说认为,预约不能包括本约所有条款,否则本约成立。当事人在预约中约定的内容,可能部分甚至全部包括本约的所有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本约直接成立而没有预约适用的余地呢?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预约中可对本约的部分内容甚至全部内容有所约定,这些约定只是为了将来订立本约的依据,本约直接成立没预约适用的余地。

  在实际交易中,对于预约中具有本约的所有要素时,究竟是把它作为预约还是作为本约,应考察合同中是否存在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若是则认定为预约,否则则认定为本约。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不应以当事人间使用的字眼作为唯一标准,而应通盘考虑当时的情形。

  综上,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预约中必须包含两项内容方能构成一项有效的预约:第一,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包含本约的“必要之点”。预约的“确定性”问题非常重要,其不仅关乎预约的成立生效与否,而且与预约的效力息息相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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