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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金≠定金可要求退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20:06:0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交了认购金,但在购房时却未达成协议。那么,这笔认购金能否退还?日前,肥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纠纷案,对当下广泛存在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8月6日,原告与被告楼盘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了一套房屋,并当场交纳房屋认购金5000元。交款后第二天,原告前往售楼处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双方对合同细节及条款分歧过大,合同未能签订。后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认购金,而被告拒不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约定的是“认购金”非定金,不具备没收定金的标准。故判令被告方偿还原告认购金5000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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