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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提醒:商品房买卖赠送地下室购房者须谨慎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1-27 07:40:45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日益白热化,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房屋供大于求的情况。开发商急于将囤积的房子尽快出手,在促销的时候往往使用多种营销手段,提供各式各样的优惠吸引买房者。在购房的时候附送地下室,就是开发商常用的优惠手段之一。那么,这样附送的地下室如何办理产权证,购买附带地下室房屋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南京房产律师根据自己对房产市场的深入了解,为你剖析如下。

  根据南京房产律师多年的实践经验,地下室的权属主要分成以下的几类。

  首先,有部分地下室属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属于有关部门专门划分,以做防空或紧急疏散使用,而在平时如未发生相应的战争或者紧急事件,还可以用作民用和商用的用途。人防工程用于民用和商用的用途,一般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如有关部门决定仍将其保留用作人防之用,则这部分空间地下室不可用于居住或堆放杂物。

  二是分摊建筑面积的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分摊建筑面积的地下空间,它的建筑面积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也是不能对外销售的。

  第三,在早期规划时,地下空间的功能已经明确,其作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单位进行开发,不计算入公摊面积,也不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是具有独立产权的,可以对外出售,也可以赠与给业主。如果业主想要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室,就要选择这样的地下室进行购买。

  南京房产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地下室的性质进行明确,要求开发商或者出卖方出具地下室产权的相应证件,最好出具地下室单独办理的房产证,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批文等,证明地下室可以作为单独的产权空间进行出售。分摊面积的地下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人防工程地下室属于国家所有,购房者如果相信了开发商美丽的言辞,接受了这样的附赠,将来也有出现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而且,这样的地下室的开发,不需要增加土地使用权成本,而只需要一些土建成本,对开发商而言却可以对外宣称房屋的面积实际增加,从而带动了房屋的销售量。购房者一定要张开警惕的双眼,避免掉入开发商美丽的陷阱之中。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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