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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赠送黄金钻戒 房产公司被判践约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8:47:43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 案例 ]

  为了促销房屋,上海某房产公司在媒体上大做广告,并信誓旦旦地承诺,凡成功购得三房者,除一般优惠外,另赠送价值 1.5 万元的黄金及钻戒等物。而当张先生签约后,房产公司却对赠送黄金之事却闭口不谈了。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产公司应交付购房者张先生钻戒一枚和价值 1.5 万元的黄金或折价款 1.5 万元。 2004 年 11 月 12 日 ,某房产公司在上海知名媒体上刊载促销广告,强势推出精品住房 “ 名宅 ” 。广告信誓旦旦称:凡在 11 月 13 日 (星期六)上午 9 时 30 分起接受认购登记的,参观者可获黄金赠送,认购者再获珍贵钻石。具体约定为:约定时间内登记并成功认购 3 房即获 6 万元优惠,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楼价 20% 或以上,签署预售合同及按揭合同可获价值 1.5 万元黄金;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楼价再获赠钻戒一枚。 看到广告,张先生一家怦然心动。 11 月 13 日 ,他们即赴售楼处进行房屋订购,并签订《名宅优惠认购登记书》, 11 月 20 日 ,签订了《定金合同》,并将房屋预订金 8000 元转为定金。 11 月 27 日 ,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张先生一家如期将所有房款交付,房产公司出具了发票予以确认。然而,房产公司未支付 6 万元购房优惠款及有关的黄金、钻石饰品,违反了原先广告所称兑现的有关承诺,故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优惠款 6 万元退一赔一外,还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黄金折价款 1.5 万元和交付钻戒。。 房产公司接诉后辩称,对交付钻石的诉请予以同意。关于黄金支付问题,还要经过审核, 6 万元属于优惠性质,双方已在定金合同中予以注明,故不同意张先生一家要求支付及赔偿的诉讼请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2004 年 11 月 22 日 签订的 《定金合同》,已在合同左上方注明本定金合同所确定的该房屋总房价已抵扣 6 万元优惠,但是张先生虽在《定金合同》上签字,但未在左上方注明优惠 6 万元已抵扣总房价方框内签字确认。

  [ 律师评析 ]

  律师认为,房产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约定时间内登记并成功认购 3 房即获 6 万元优惠,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楼价 20% 或以上,签署预售合同及按揭合同可获价值 1.5 万元黄金;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楼价再获赠钻戒一枚。该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交付钻戒和支付价值 1.5 万元黄金的诉请,房产公司应信守承诺 对于优惠 6 万元,张先生已在《定金合同》上签字认可,且总房价已抵扣优惠一节是载明在《定金合同》上的,如原告不认可总房价已抵扣优惠,不会购买。再者,张先生明知被告承诺有优惠而在签约时不主张优惠,实有悖常理,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优惠款 6 万元及以被告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赔偿 6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合理的。

  [ 法律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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