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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如何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8:48:5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答: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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