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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出售是否需要经过同住人同意?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9:43:45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答: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第二,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基于夫妻关系的法定共有和基于政策规定的同住人共有(限于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同住人)。

  虽然交易中心不再审查同住人是否同意,但并不表明同住人没有了居住权。律师建议根据常住户口审查该房的同住人,并用书面的形式确定同住人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以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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