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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有哪些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4-03-15 08:41:0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随着农村房屋的房价、地价不断增长,房子背后巨大的拆迁利益。许多房屋卖方对于自己当初的卖房行为反悔,以房屋买方非本村村民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定无效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房屋买受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不限于:

  1.缔约费用,即为了订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便是其中之一。

  间接损失不限于: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

  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房屋买受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原文标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可以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是什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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