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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4-02-04 08:49:5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最高法院: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在严格区分合同关系与物权归属的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如房屋代持协议)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其中关于房屋权 属的约定因违反强行法而应认定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原则上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由于借名购房协议仅约束借名人和出名人,且不能依据借名购房协议即认定借名人为不动产物权人,因此借名购房协议并不违反政府限购政策,原则上亦无法对公序良俗造成威胁,自无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其效力的必要,除非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借名购 房协议违反“房住不炒”的政策或者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


当然,即使借名购房协议不因违反房屋限购政策而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有效的借名购房 协议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也可能会因为存在房屋限购政策而无 法得到实际履行,这也是借名购房必然面临的法律风险。                  来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213页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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