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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款纠纷与质量异议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30 14:10:25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依合同各自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亦须各自承担一系列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就出卖人而言,其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主要可分为两种: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义务;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合同标的物之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其中,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系指出卖人需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之权利的完整、无瑕疵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系指出卖人须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价值及功用符合合同约定及通常要求,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就买受人而言,其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较为简单,即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向出卖人给付金钱。实践中,恰恰是由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种种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了纠纷,

  在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诉讼中,买受人主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拒绝支付房屋价款,或要求减少房屋价款的,一般应当作为抗辩处理。

  如果买受人主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当告知买受人提起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买受人提起反诉的,与房屋价款纠纷一并处理,买受人不提起反诉的,对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价款纠纷中不予处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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