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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租公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8:29:0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1999年朱先生和赵女士结婚。次年朱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2年赵女士产下一子。2004年赵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摘除手术。手术后赵女士把全部精力倾注在儿子的抚养上,因种种原因与丈夫的感情不断恶化。目前双方面临离婚,双方均想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和儿子的抚养权。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应有谁承租?

  房产律师解答:

  该套房屋的承租权是朱先生婚后取得的,故朱先生和赵女士均有权承租该套公房。考虑到赵女士已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此,赵女士应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着照管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应有赵女士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特别提示:

  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确定有哪一方承租时,其原则与本篇第一章第一节所述的房产分割的原则一致。即(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取得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当然,对于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公房,如果双方条件相当,且均无其他房可住的,也可判由双方分别租住。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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