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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大有不同 一字之差购房时痛失万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6:19:03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许多消费者不了解其中奥妙,订立合同时不加区别,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今年6月,急于改善现有居住环境的王军正在四处打听有无房屋出售,无意间他得知李健有一处房屋要卖掉,遂立即与李健取得了联系。李健见王军急于购房,于是大吹法螺,说这屋子的地理位置极好,交通方便,而且听说就要拆迁了,可惜自己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灵,急需用钱,不然是不会这样贱卖的。王军一听房屋既将拆迁,觉得有利可图,也不跟妻儿商量,冲动之下,便于7月1日与李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20000元,房屋交付时给付53万元,交付时间为7月20日。后来王军打听到该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妻子也坚决反对购房,夫妻俩闹得不可开交。于是王军多次与李健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订金20000元,李健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只退还了1000元。于是自觉利益受损的王军一纸诉状将李健告到了法院。

  经过法官的一番耐心讲解,王军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虽感无奈,还是与李健和解了。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健返还王军定金4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而当双方在合同上约定是“定金”,如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如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收受方无返还的义务。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预付款,不能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汤天维 石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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