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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该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7 20:00:3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答: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原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给予的期限内将房屋腾空交还出租人,在此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市场租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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