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房产研究
姬传生律师介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研究

房产研究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南京房产律师网房产理论研究频道提供最新权威南京房产理论研究成果,发表前沿房产法律不动产法律研究论文,汇集不动产理论专家观点,共理论爱好者探讨交流,在这里可以你找到南京房产专业律师电话和南京房产律师联系方式.

  • 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28 17:38:45 来源: 阅读:197 次

    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征收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称为安置户。 安置...

  • 房产律师浅谈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特点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28 16:47:47 来源: 阅读:124 次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国家批准,在免除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并给开发商一定的信贷优惠,由开发商建立的提供给中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性住房。由国家各级政府招募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集资建房单位修建,以微利(一般以3%)的利润向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出售的半商品性住房。...

  • 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归属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28 16:44:26 来源: 阅读:154 次

    增值,一般指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广义的增值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此处采狭义的理解,是指与所涉原物或原权利不相分离的利益。通常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

  • 买受人能否以房产新政限贷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4 21:15:05 来源: 阅读:106 次

    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之外的任何理由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买受人能否以房产新政限贷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事先约定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而在何种情形免除责...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4 21:13:35 来源: 阅读:86 次

    一是严格责任说。主要理由:其一,将违约责任改为严格责任非自统一合同法草案始,事实上,《民法通则》第111条、已失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和《技术合同法》第17条已经将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仅原来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过失责任。其二,除《国际...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何理解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0 11:56:28 来源: 阅读:453 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在商品房重复销售纠纷中,先买方和后买方都有可能获得对于出卖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先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0 11:55:05 来源: 阅读:142 次

    对商品房预售来说,由于销售时该商品房尚未建成,此时因标的物不存在,则于其上也不可能成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可能产生现实的该房屋的物权变动问题,但是该商品房终究会竣工,那时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也均会实现。既然房屋所有权终有实现的可能,则在其确...

  • 人防地下室是否记入公摊面积?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0 11:51:42 来源: 阅读:91 次

    普通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在房价款中均包含公摊面积价款,就是说,公摊建筑是需计入成本与价格中的,而大部分的面积误差纠纷往往是由于公摊面积的计算问题引起的。有的面积误差是因为公摊面积问题,购房者最后得到的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相符,但是由...

  • 商品房欺诈销售的认定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06 21:05:03 来源: 阅读:84 次

    对商品房买卖行为中,出卖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采取欺诈手段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恶意违约的行为,应给予制裁。理由如下:第一,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完全摒弃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秩序,它同因...

  • 共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06 21:02:19 来源: 阅读:97 次

    此类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判断,一直存在争论。目前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也不相同,有的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才认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争论较大,标准并不统一。从维护公示、公信原则和保护...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