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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8 17:38:45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征收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称为安置户。

  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才有资格购买安置房,并且被征收人在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5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是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征收补偿的方式大致有“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行使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以被征收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即所谓的“万变不离其宗”。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形成了差价。一般都是安置房屋的价值会高出很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被征收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房屋所有权的属性是否会改变?出资额相对应的房屋的面积,是否属于被征收房屋的扩大、增值部分?是否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仍不能改变安置房为原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使原一方婚前财产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出卖人因婚前购买、安置等原因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征收安置人因婚姻、亲属关系或征收政策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共居事实,居住人以出卖人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居住权益为卣,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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