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律师解答:丧偶儿媳、女婿能否要求分割房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事务 发表时间:2017-12-05 10:19:11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次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城市和农村不同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归国有,而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农民对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鉴于农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特殊性质和农村户口制度特殊性,农村家庭房屋析产纠纷,也就和城市家庭的房屋析产纠纷不同。
农村家庭的儿媳或者女婿和公婆或者岳父母一起居住、后来又丧偶的,往往会提出房屋析产的请求。南京房产律师作为办理过多起农村家庭房屋析产案件的资深律师对于农村丧偶儿媳和女婿要求分配房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在同大家分享如下。
一、如果原配偶的房屋由其父母进行修建,政府并没有为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划拨宅基地,且原配偶另有兄弟姐妹,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是否有权参与分割房屋?
关于这个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应当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基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迁入一名农民,政府应当划拨相应的宅基地,而每迁出一名农民,也要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以维持总量的平衡;不过实践中,也常常存在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按时给迁入一地的村民无偿划拨我宅基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因为建房的村民没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提出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过,原来的配偶如果对该房屋享有权利的,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有权继承该权利份额,并要求分割这部分房屋份额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二、如果丧偶儿媳或者女婿迁入户口之后,原来配偶的兄弟姐妹也另行成家,户口迁出,儿媳或女婿随即填补了迁出的兄弟姐妹所留下的空位,此时他们是否有权提出分割该房屋?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政府划拨或收回宅基地要看宅基地上家庭人口的迁入和迁出情况以及出生死亡情况,所以当配偶死亡,配偶的兄弟姐妹成家、户口迁出之后,他们所拥有的宅基地将使用权将被收回,并要向迁入户口的儿媳或者女婿分配宅基地。丧偶儿媳或女婿获取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权要求分配房屋,但房屋并不是由其建造,故除其继承配偶的份额之外,应就其分配到的其他份额对其他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三、入户的丧偶儿媳和女婿,虽然没有获得新增宅基地,但是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对于原配偶家庭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了改建或者重建,使其房屋的价值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有权分割房屋呢?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由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应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基础,既然丧偶女婿和儿媳没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无权分割房屋,但是他们对房屋财产价值的增加,作出了重大贡献,应有权就这部分进行分割。其分割的份额,应与其贡献相当,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其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