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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如何在拍卖中行使?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1:16:11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隐名代理关系和媒介居间法律关系、拍卖人与包括买受人在内的竞买人之间的媒介居间法律关系、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以及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组成的复杂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拍卖的特性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拍卖是一种通过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由专门资质中介机构拍卖公司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与最高竟价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发布拍卖公告连接委托方和竞买方,并负责操作整个拍卖活动。其次,拍卖是在同一时间、地点通过公开竞价,实现价高者得的过程。再次,拍卖是受法律规制的活动,《拍卖法》规定了委托方、拍卖方、竞买方各项权利和义务及拍卖程序,保障竞价中价高者得原则的实现。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拍卖法》有力地保障了竞买者有平等参与竞买机会和平等参与资格,保障拍卖结果归价高者得权利。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存在与拍卖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相矛盾的地方。由拍卖程序成交的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槌落之刻意味着成交,因此,其合同的性质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在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如果承租人不参加拍卖,拍卖师在宣布成交后还必须询问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愿意以与最高竟价者相同价格买下房屋标的物,如果愿意则最高竞价者必须再次出价的话,则拍卖师的槌落成交的标志便形同虚设,拍卖就不成为拍卖;而如果承租人参加拍卖,宣布承租人与最高竞价者出价相同时房屋由承租人购得的话,无疑影响了拍卖程序的公正,摧毁了拍卖行为价高者得的基础准则,使其他竞买人失去了参加竞买的意义,实质是剥夺了所有权人以拍卖方式处理标的物的权利。因此,无论承租人是否参与拍卖程序,其结果都置拍卖规则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如何调和两者的冲突变得非常重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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