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研究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3-07-19 07:37:04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地少人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城市中的房价也越来越高。高昂的房价给想要留在城市中发展的年轻人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多的父母为了提升子女的生活质量,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那么父母在购置房屋过程中的出资款其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呢?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借贷还是赠予呢?对于此类问题,我国《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接下来请跟小编一起来一探究竟吧!

  [ 内容摘要 ]

  如今居高不下的房价成了不少想要在城市中扎根的年轻人需要面临的难题。一些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生活压力,为子女购置房屋提供一定的出资款。那么这类出资款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父母又能否要回自己的出资款项呢?小编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 内容 ]

  一、如何认定父母出资给婚前的子女买房行为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子女婚前,父母为子女提供的购房出资款一般应为子女的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从社会普遍的价值判断和日常的生活经验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往往是出于提升子女生活质量的目的,因此将购房出资款认定为赠与也更符合社会常理和人们的普遍认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有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所以如果有证据表明父母和子女将房屋的出资款约定为借款,此时仍然需要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只有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能够直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二、如何认定父母出资给婚后的子女买房行为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有约定按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故此时,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一方的,就应当将该款项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此外,在上述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情形下,不少人会疑虑如果是双方父母均为子女购房提供了出资款,此时出资款的归属问题又该如何认定呢,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资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还是按份共有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此时出资款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一方面,依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民法典》第308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考虑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家庭属性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此时将双方父母的购房出资款项认定为共同共有,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加合乎情理。

  三、父母能否主张要求子女返还出资?

  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密的人身关系,父母向子女提供出资款时往往不会明确约定出资款的法律性质。后因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或者子女在离婚时父母为保护自己的资产,父母有可能会主张要求子女返还出资。此时,在认定出资款的法律性质时,首先,除了依照社会一般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之外,还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父母一方主张出资款为借款并要求返还时,应由父母来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法院在认定的过程中应当最大程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努力探求父母在提供出资款项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小结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往往会投入毕生积累的财富为子女购置房屋。此时在子女面临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上,立法者与司法者更应该谨慎为之。因为如果处置不当则不仅会违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初衷还会损及父母的财产利益,稀释父母的资产。同时,父母在提供出资款项时,也应考虑必要事宜,进行一定的风险规避,例如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子女对出资款的法律性质进行约定、明确出资款项是否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等等。

  本文首发于中国民商法律网官方网站悦读驿站板块,转载请注明出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