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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改房”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4-18 16:19:29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购房职工与售房单位之间房产纠纷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职工购房后被单位开除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单位能否收回所售房产。在这些纠纷中,售房单位常常依据双方售房时签订的购房约定书而主张权利。售房单位认为“房改房”是针对单位职工这一特定身份的福利,职工购房后如果离开单位,既已丧失取得此福利的资格,为防止单位资产流失,必须收回所售公房,退回职工购房款。而且购房约定书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既然条件成就,就应按约定履行。购房职工则认为,“房改房”是单位对其以前贡献的承认和补偿,既然已经交付房款又实际使用着房屋,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了。所有权应该受法律保护,单位没有收回的权利。
        基于“房改房”的特殊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改房”是房屋所有的单位为其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给予的特定福利,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如果职工购房后离开单位,既已丧失取得此福利的资格,单位有权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改房”确实属于单位基于劳动关系给予其职工的福利,但也是职工在单位劳动取得的相应报酬和补偿。此项福利待遇已经通过房改政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职工已成为“房改房”的合法所有权人。在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单位无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南京律师认为,由于按房改政策出售房屋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交易形式,对于双方售房时所签订的购房约定书的效力,审判实践中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关键是把握和界定以下两个问题:
        1.购房约定书的内容是否违背房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购房约定书是否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房改房”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约定书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虽然涉及房改政策,但不能改变合同为房屋买卖的性质。对于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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