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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概述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01 16:17:24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近年来不断推出的楼市调控新政,其基本导向在于一方面通过提高购房首付和提高贷款利率来降低购房者资金承受力,遏止不合理的购房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购房成本,改变公众的房价预期,从而遏止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新政是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性决定,具有原则性、调控性、应时性、有限性等特征。房地产政策的颁布实施并不必然导致私人经济关系的变动,房地产政策融入司法存在一个理解和适用的过程,其理性限度要求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符合正当程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房地产新政由有权的机关公布,符合政策公布的形式要件,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适用。房地产政策包括中央政策、地方政策和行业政策,对于中央政策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引用,对于地方政策和行业政策只能参照适用。
        其次,房地产新政区分倡导性政策与强制性政策。对于倡导性政策,仅为行政机关对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指导,不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对于强制性政策,应当区分管理型强制性政策与效力型强制性政策,对于违反管理型强制性政策的,仅为违反公法上的义务,并不介入私法领域;对于违反效力型强制型政策的,介入私法领域,民事审判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再次,房地产新政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房地产政策发布前的行为一般不适用经济政策调整,这点与一般民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大致相同。
        最后,房地产新政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动后,新政策应当代替之前的政策;房地产政策因修改终止或者自然消亡的,应当不再予以适用。经济政策是否影响民事审判实则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在房地产市场上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理性稳定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政策可以赋予其较强的效力。
        对于因房地产新政引起的纠纷可以划归为两大类型,即因限购政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因限贷政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通过限贷进行调控,对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而言,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首付款比例提高和贷款利率增加,造成对买受人付款能力要求提高及购房成本加大,使得部分买受人无力履行合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由于银行加大对贷款对象的限制力度,致使部分买受人在新的贷款政策之下,变得不具备贷款资格,从而无力支付购房款,致使买卖双方围绕买受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纠纷。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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