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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殊资格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10 09:50:26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1.在是否应确认超生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有观点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问题。如果认可超生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资格,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超生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对人权价值和人的基本权利的蔑视。何况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其本身并不能对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2.对于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享受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在其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也是如此。

  3.对于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其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生产、生活,但未取得非农业户口,且此类人群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的条件之前,不能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有利于确保其不丧失基本生活保障,鼓励向二、三产业合理流动。

  4.对于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虽然其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但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如果仅以常住户口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无疑将使农业人员继续升学和服兵役的积极性受挫,而且保留学习人员和服兵役人员在学习和服兵役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提升农村人口素质、保卫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对于被劳改、服刑人员,虽然其因违法犯罪而丧失人身自由,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其常住户口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原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他们积极接受改造、避免回归社会后因生活所迫再次陷于犯罪深渊,真正实现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6.对于“农嫁女”问题,受经济利益驱动,相对富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嫁人相对贫困的集体经济组织时,虽已实际在嫁人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但往往不迁户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为,既然其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就表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将导致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另外,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成员资格,也符合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 7.对于“空挂户”问题,是指有关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各种原因,而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将此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8.对于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常住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而是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这些人仍然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与农业人口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类人员也不应当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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