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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各行政机关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分述?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11 13:36:53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订立,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如果这些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代表了市、县人民政府,此种情形,不宜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属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的行为,亦不宜认定此种情形下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享有行使土地出让权,并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权利,没有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权利,意味着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出让权,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享有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其与土地使用者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较为罕见。

  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形在房地产市场中比较常见,对此类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未明确赋予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出让的权利,因此,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权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享有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其所订立的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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