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研究产权式酒店的酒店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产权式酒店的酒店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4-16 23:30:32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产权式酒店是一种集酒店业、房地产业、旅游业、金融业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及消费方式。具体是指投资者向酒店开发商或酒店所有者购买其拥有的酒店客房单间,在取得单间客房所有权后,将该客房转托给第三方经营管理并获取相应投资回报或其他权益收益的非传统酒店。具有以下特征:

  1.产权式酒店兼具住宅与酒店的性质。

  2.投资者拥有的产权式酒店单间客房的所有权具有受限性与模糊性受限性,主要表现为投资者不得随意处分该单间客房;为确保酒店使用的整体性,作为投资者的所有权人不可任意对房屋实施扩建、装修等工程;投资者虽然可以转让其权利,但不能改变合同中确定的酒店房间用途。

  3.产权式酒店涉及的相关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4.产权式酒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5月22日下发的《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一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已将投资者与酒店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律定性为租赁法律关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为了管理的方便就擅自改变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确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反,国家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当事人通过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来规范税收,明确差异,制定区分标准来统一管理。总之,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租赁关系模式是投资者与酒店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模式之一而不是唯一模式,具体采用那一种模式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法律法规不应强加给当事人。

  在委托经营模式中,投资者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有权进行干预,有权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汇报其经营状况,同时投资者的收益与酒店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酒店盈利状况良好时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就高,酒店发生亏损时投资者也会随之亏损。而在租赁经营模式中,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不与酒店的经营状况发生直接的联系,投资者只是定期收取一定的租金,投资回报较为稳定。因此,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在产权式酒店的运作过程中具体采用哪一种模式,应由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平等协商决定,法律未必要给出一个非此即彼的模式。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两种模式的折中,取二者之长,或开创第三种模式如信托模式,充分发挥产权式酒店作为投资、融资新型工具的作用。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