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研究房屋征收涉及基本农田保护与土地行政管理信息

房屋征收涉及基本农田保护与土地行政管理信息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姬传    发表时间:2018-12-26 17:21:01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不谈法律 常识应当被尊重
   ---------姬传生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徐州市农业科学院信息公开案一审辩论意见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二不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证明如何履行了全面搜寻的义务;被告一不证明实体合法明确证明仅仅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法官助理主动调整被告顺序并且不通知第三人出庭。这些事实使得常识普及成为十分重要,原告从如下十三个方面进行常识之辩,作为法庭辩论意见的完整补充。
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
    常识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出庭应诉。原告起诉明确列明徐州农科院为第三人,不仅因为公开的信息是针对第三人的,直接影响第三人的权利;而且第三人出庭应诉也是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因此,没有通知第三人出庭应诉是违反常识的。
    常识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本案第二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庭人员竟然不知道徐州市农科院究竟存在几个地块,不知道徐州农科院的地块范围和坐落位置,显然不是了解徐州农科院地块的工作人员。
    因此,被告二没有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是违反常识的。
    常识三、基于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被告顺序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原告起诉列明被告顺序是确定的,列明第一被告也是确定本案地域管辖由南京铁轮运输法院的依据。
    因此,调整被告顺序是违反常识的。
关于徐州农科院的事实
    常识四、徐州农科院存在两个地块。众所周知,徐州农科院存在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厂)和徐州市云龙区(西厂,部分为宿舍区)两个地块的事实,这是行政诉讼证据问题若干规定明确应当直接确认的事实。
    常识五、徐州农科院是基本农田,上面生长的是农作物。徐州农科院东厂地块是小麦和水稻试验田,西厂地块是棉花和甘薯试验田,原告举证的照片也证明截止至2018年7月仍然是农田(见原告证据),这是行政诉讼证据问题若干规定明确应当直接确认的事实。
关于举证责任承担
    常识六、行政诉讼中,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在被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但本案被告二没有举证证明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证明履行全面搜寻义务,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因此,被告二举证违反常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常识七、行政行为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被告一的代理律师举证证明行政复议行为程序合法,而没有举证证明实体合法,是违反常识的。
关于行为违法
    常识八、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第一点理由违法。基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徐州农科院地块1987年1月1日是基本农田;基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徐州农科院地块1998年12月17日是基本农田违法。
    因此,被告二的第一点理由不仅自证违法,而且违反常识。
    常识九、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第二点理由由于超越职权而违法。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机关不包含征收,原告房屋两证齐全,因此其确定征收范围是超越职权。
    因此,第二点理由不仅违法也违反常识。
    常识十、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第三点理由不仅违法不可能存在,其2017124日的信息答复证明第三点理由不存在。在没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情况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其答复第三点理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也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其2017年1月24日的信息答复证明不存在第三点理由的文件。再者,第三点理由不属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告申请的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信息,第三点理由是2012年的信息)。
    因此,第三点理由是违法的,也违反常识的。
关于逻辑
    常识十一、被告不顾文字载明内容,在原告对面自行解释原告意图,超越认知底线。
    1、识字的小学生都能明白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徐州市农科院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土地用途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信息”。二被告自行做出另类解读。
    2、二被告解释自己的理解是正常的,但解释原告的意图,并且当庭坐在原告的对面进行解释,实属荒唐。
    3、第二被告代理人解释第一被告的理解更是匪夷所思。
    因此,被告解释原告意图的做法违反常识。
    常识十二、违法理由不可能归纳出合法结论。被告一的信息公开答复采用的三个理由是违法的,基于违法理由得出一个不违法的结论。更加荒谬。
    常识十三、信息公开答复应当针对申请,不应当答非所问。被告二的信息公开答复第三点理由是2012年文件,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因此,第三点理由与原告申请事项无关,答非所问,超越正常人的思维。
    综上,被告二的信息公开答复三点理由不符合常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被告一没有证明其行政复议行为实体合法,应当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此致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文网址http://www.zylsw.com.cn/fangchanyanjiu/2349.html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