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08 09:32:32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175 次宅基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如何认定?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大分歧,有的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只包括地上部分而不包括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有的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不仅及于地上,也应该包括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南京房产律师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两点:
一是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应及于地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林木,其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林木挖树坑等,若宅基地使用权仅及于地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将无法实现。从这一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是能够及于地下一定深度的。
二是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相邻各方对其所有或经营使用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等,必须正当合理地使用,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的利益。相邻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超越地界,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时将因越界者的行为而受到限制。这里的地界,显而易见不仅包括地表而且包括地下。如果不包括地下部分,则很难保护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得到实现,这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严格意义上讲,宅基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不仅包括地上地表部分,而且包括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同时还应该包括地上一定的空间高度。当然,垂直地下的深度与地上的高度应当及于何种程度,则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租? ‘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用于出租,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并无明确规定,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可以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准许。